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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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南都记者关注到,4月21日,常委会就两个分编进行分组审议中,对于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如何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效力,以及建立动产担保抵押、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好营商环境等问题,成为分组审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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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年产权

  到期后怎么办?

  建议国务院抓紧研究明确续期期限、费用、方式方法

  有关房屋产权使用期限到期的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有所体现。根据草案二审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办理。”

  就此,多位委员呼吁:有关产权期满后如何续期,应作出明确。

  “建议完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到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在分组审议总谈到,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深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行政法规,建议删除草案上述规定中“行政法规”的表述。

  而鉴于目前现行法律和法规中还没有相关规定,王东明建议:应加快研究这一问题,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手续办理,续期费用的标准、缴纳和减免办法等,进而下一步在立法中补上空白,“城市土地管理法、房产税法等都可以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廖晓军也认为,现行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于住宅建设用地如何自动续期和缴费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将直接影响到千家万户对未来负担的预期以及房地产市场。“这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复杂问题,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研究一揽子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廖晓军亮明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也表达了同样的建议,他呼吁,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同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研究一揽子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2

  如何破解

  中小企业融资难?

  建议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

  物权统一登记制度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分组审议中,也有多位委员关注到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问题,呼吁在民法典中就此作出规定,以此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升营商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绍史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执法检查,现实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融资难、融资贵。

  “融资难的一个难点在中小企业缺乏不动产担保抵押物。很多中小企业没有那么多房产、地产和其他不动产,还有一部分中小企业是高科技企业,拥有相当的轻资产——— 也就是动产,但是这些动产担保抵押时就遇到很大困难。”徐绍史介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对此,中小企业非常欢迎,认为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实际上利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由于缺乏统一的登记制度、相关资产变现能力差等原因,在实践中落不了地。

  徐绍史建议,对此应进一步研究论证,在民法典中适当地加以规定,“这个瓶颈不突破,中小企业、高科技轻资产企业,融资抵押和担保问题恐怕难以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欧阳昌琼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规定“国家对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实行集中统一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实行集中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是进一步改善我国营商环境的需要。”欧阳昌琼说,去年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在世界银行的评估报告中有大幅度提升,但动产担保交易的登记不统一,还是我们的丢分项。目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分散在各个主管部门,规范登记的也很少,这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问题,也不能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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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加大

  个人信息保护效力?

  呼吁加强个人隐私泄露行为惩罚力度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详列多条就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的规定。审议中,也有委员指出,当前草案中“个人信息”的范畴过窄,需进一步拓展“个人信息”的内涵;同时,还需加强对泄露个人隐私行为的惩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指出,当前人格权分编草案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过窄,与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不相适应,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他建议,结合参照*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及2017年12月2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对个人信息的范畴做进一步扩展。

  南都记者对比发现,根据上述三份文件的规定,“通信联系方式、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征信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目前尚未被纳入民法典人格权分编的规定范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建也建议,将“个人行踪信息、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范畴。“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除了传统的带有个人识别特征的信息外,还应该包括个人行踪信息、个人网络浏览信息等这类信息。否则,一方面,可能被他人作为商业资源利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暴露个人的生活偏好和隐私等。”吕建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砚蒙、杜小光则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效力提出建议。

  王砚蒙坦言: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他近期也深受其扰。“前段时间我买了个房,现在平均每天接到至少五六个装修电话,能准确地说出我买的是哪个小区、几号楼、几号房,严重侵扰了我个人的生活安宁。”

  在杜小光看来,可怕的是,如果个人信息落到犯罪分子手中可能导致生命财产损失,比如家庭成员信息、住宅信息泄露后导致的妇女儿童被绑架等。“在信息互通的时代,获取信息越来越容易,保护信息越来越难。强烈呼吁加大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加大个人隐私泄露行为的惩罚力度。”杜小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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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二审稿

  新增规定

  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新增了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这是我国法律层面首次就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科研活动的规范作出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看来,这一新增规范,很好地回应了人格权新的发展问题,也适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格权保护不断扩大的需求。

  但他认为,对此的立法应当更加严格,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从事此类活动,除了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还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和违背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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